奥组委在福娃域名等问题上亡羊补牢了

Posted by ctblogger 24 November,2005 (0)Comment
当看到《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阐述吉祥物域名注册的有关问题》,文中说已经和CNNIC达成协议,按规定保护域名了.可以说奥组委在福娃域名等问题上亡羊补牢了,能未为晚矣么.希望能这样吧.

不过,我对声明里的一点小问题,还是觉得有点想法的, 带下划线的是从原文引用过来的. 未划线的是俺的一点想法. 其中有一些东西可能参见我前几天的一篇文章《2008奥运吉祥物福娃带给seo的启示》

最近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相继收到了一些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来电、来函,查证他们近期收到的一些和北京奥运会吉祥物有关的域名注册申请,集中表现为使用福娃和吉祥物的全称或单体名称的中文、英文和拼音作为域名。

北京奥组委已经和中国负责域名注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达成共识,CNNIC对于国家法规明确规定保护、北京奥组委办理了相应法律手续的名称,将为北京奥组委预留域名。如果有人在网上进行注册,如福娃贝贝、福娃妮妮等,在审核阶段就会被拒绝。


涂黑的这句话不通,看不懂是什么意思,可能学法律专业的人才懂,也许还得会国际商法的人才懂啊.

这个是和CNNIC达成协议,当然.cn下的域名可以很好处理,请问国际域名怎么办?? 3721和通用网址怎么办.这二个好象不归CNNIC管吧.

  一、使用福娃的拼音、英文、或者经过变形处理的英文和拼音进行域名注册的行为

目前域名的使用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基于域名开通网站,另一种是将域名转卖。如果把域名作为商品进行倒卖,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贩卖,实际上均属于倒卖专有名称类的奥林匹克标志。如果利用该域名开通网站,并在网站上从事产品销售,或者服务广告,则属于涉嫌利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产品服务商业广告的宣传。这和在柜台上非法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性质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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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自然人对福娃域名的这种渴望,源自逐利的思想.只有事先保护才能成为有效保护,事后再去争抢街徒增难度,惊官动府,劳民伤财.

  二、对吉祥物的名称进行少量的变形后注册域名,但在销售产品中并不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这种行为能够很明显被看出是在打“擦边球”,另外,由于没有得到权利人充分的授权和认可,这种使用方式最终也无法获得预期的商业价值...网络是没有国界的...国际奥委会在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域名有关的诉讼中有着胜诉的先例。


英文域名这东西不是你想打官司就能打回来的,要讲游戏规则,“擦边球”者跟本就不是明确地和你搞一样的东西,人家要不然也不能被称为“擦边球”,否则你直接告他个侵权多简单啊. lawsuit讲的是evidence,不是authority.

  三、对于域名进行炒作的行为。
...包括吉祥物在内,北京奥组委备案的奥林匹克标志已达160多个,其中将近半数为文字类的,包括中文、外文和作为奥林匹克市场开发的主要创意元素。如果非法使用了,就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


关键是你那160多个东东公布之前,奥组委你没有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没有立法之前的犯罪行为如何界定? 不要埋怨别人钻你空子,要检讨自己为什么把痒痒肉放着让别人挠.


  奥运商机无限,奥运经济也是个大市场...呼吁大家正确看待奥运会给企业带来到的机遇。

这句话说的对,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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